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全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3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饒宇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