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
rmany破產監督人AIfredKOHLER
rmany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被上訴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