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龔柏萃┌──────────────────────────────────────────────────────┐│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裕榮企業社 呂裕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6月4日│300,000元│AS0000000││││榮│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