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7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94年7月4日│30,000元│30,000元│未載│TH-NO-514972││├──┼───────┼───────┼────────┼──────┼───────┼───┤│002│94年9月10日│30,000元│30,000元│未載│TH-NO-540138││├──┼───────┼───────┼────────┼──────┼───────┼───┤│003│95年9月24日│10,000元│10,000元│未載│TH-NO-54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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