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沈濟民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乙○○、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等涉嫌共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皆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裁定羈押,嗣並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三人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訊問被告三人,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乙○○、丙○○各自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