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 呂志明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宇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蔡宇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