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劉韋辰 被告 陳鵬文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林金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瓊徽
法官卓穎毓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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