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葉俊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千棻~t20L2x0;┌──────────────────────────────────────────────────┐│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1000│││1│(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六─二│││││││)│─│││││├─┼───────────────┼──────────────┼────┼───┼────┼───┤│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1000│││2│(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七─四│││││││)│─│││││├─┼───────────────┼──────────────┼────┼───┼────┼───┤│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1000│││3│(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八─六│││││││)│─│││││├─┼───────────────┼──────────────┼────┼───┼────┼───┤│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1000│││4│(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九─八│││││││)│─│││││├─┼───────────────┼──────────────┼────┼───┼────┼───┤│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1000│││5│(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一0─四│││││││)│─│││││├─┼───────────────┼──────────────┼────┼───┼────┼───┤│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1000│││6│(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一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