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法定代理人 唐耕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3點規定辦理修訂捐助章程,及聲請本院核准予變更登記等語,並提出本院87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100年1月27日及99年12月12日董事會會議記錄(以上皆為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由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變更為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捐助暨組織章程,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表: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98年度法字第3號│├────────────────┬────────────────┤│修正後│修正前│├────────────────┼────────────────┤│第四條:│第四條:││財產-本法人不動產均係由本教會│財產-本法人不動產均係由本教會││收自眾信徒,依教會活動需要,自│收自眾信徒,依教會活動需要,自││願樂意捐獻之現款購置者,捐助財│院樂意捐獻之現款購置者,原為新││產總額為新台幣82,303,440元正。│台幣234,466元正,今累計已為新││財產全歸本法人所有,不屬任何私│台幣74,644,758元正。全歸本法人││人,由本法人董事會為教會活動而│所有,不屬任何私人,由本法人董││計劃、運用、保管之。│事會為教會活動而計劃、運用、保│││管之。│├────────────────┼────────────────┤│第七條:│第七條:││董事之任期3年,除第一屆董事由│董事之任期5年,任滿連選得連任││捐助人聘任外,每屆期滿前由當屆│,兼任董事之長老辭職或退休時,││董事會提名遴選下一屆董事,任滿│其董事缺額則由董事會遴選聘任,││連選得連任,兼任董事之長老辭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或退休時,其董事缺額則由董事會│││遴選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