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昌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
江肇欽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二字第一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營業稅事件(補徵營業稅並裁罰)之裁判,以原告就同一事件所涉私運保稅貨物出廠(內銷,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逃漏營業稅),違反關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之案件是否成立為據,是該行政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經查原告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刻在本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二字第一號繫屬中,本件核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