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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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77號原告 侯俊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被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馬英九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起訴未表明前開事項者,其訴為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詳如附件)之內容不明,且未主張欲請求法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未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不符,其起訴尚不合程式。本院前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否則即以其起訴不合法駁回其訴。該裁定業已於10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為不合程式,且逾期未依限補正,本院應駁回其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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