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 苑汝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被告 蔡依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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