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明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及詐欺取財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東紅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