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形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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