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光榮 被告 楊清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簡上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若果提起,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95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第2項及第502條第
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湖簡字第7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被告雖不服,提起上訴,然嗣於本院準備期日之民國108年7月22日當庭撤回上訴,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5號卷內之108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而原告於被告撤回上訴後,雖當庭亦以言詞表示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旨,然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於被告撤回上訴時已告終結,原告前且未以書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遲至被告撤回上訴即本件刑事案件確定後之同日11時53分許,始另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主張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