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請求返還罰金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請求返還罰金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