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水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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