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22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能預見一般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7年5月間某日,在桃園火車站某處,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易付卡,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甲○○在同年月9日21時30分許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向帳號[email protected]、姓名 杜明達 之賣家購買筆記型電腦後,旋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0000000000之電話號碼撥打予甲○○,自稱為賣家杜明達,並要求甲○○按其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給付價金,致甲○○陷於錯誤,於97年5月9日21時51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13,000元至中華郵政平鎮新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杜明達之帳戶內,後於97年5月10日15時許,因甲○○發現上開雅虎奇摩網站之帳號業遭停權,始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前被訴於97年5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電話,竟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於同年月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g0000000」、「litli0217」及 范少怡 (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請之「abreby」帳號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相機及筆記型電腦等商品,佯裝欲以低價拍賣,並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要求各被害人匯款至杜明達(另行併送併辦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申辦之臺灣郵政股有限公司平鎮新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如附表 陳嘉詳 等18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杜明達之前開帳戶乙情(下稱前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390號、第175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7年11月14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迄今尚未判決,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前案提供予詐欺集團之行動電話門號與本案被告被訴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相同,二者應係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又檢察官於98年1月6日始就本案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8年2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收案戳章在卷足憑,雖本案尚有就被害人甲○○受騙乙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就被告而言,仍僅有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45號、95年度台非字第284號判決),二案仍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
┌──┬───┬─────────┬─────┬─────┐│編號│被害人│商品名稱│匯款時間│金額│││││地點││├──┼───┼─────────┼─────┼─────┤│1│陳嘉詳│SONY-T2相機│97年5月9日│5,000元│││││11時35分││││││嘉義市││├──┼───┼─────────┼─────┼─────┤│2│ 林妤恬 │手機│97年5月9日│3,000元│││││17時0分││││││台南縣 仁德 ││││││鄉││├──┼───┼─────────┼─────┼─────┤│3│ 林志勳 │手機│97年5月9日│3,400元│││││9時32分││││││桃園縣 中壢 ││││││市││├──┼───┼─────────┼─────┼─────┤│4│ 陳茂祥 │NOKIA-NG3型手機、│97年5月9日│8,000元││││SonyEricsson-Z610│15時5分│││││手機│高雄縣 阿蓮 ││││││鄉││├──┼───┼─────────┼─────┼─────┤│5│ 林丹瀅 │手機│97年5月8日│5,500元│││││20時12分││││││雲林縣斗六││││││市││├──┼───┼─────────┼─────┼─────┤│6│ 李怡萱 │APPLEIPODNANO│97年5月9日│7,300元││││MP3隨身聽2台│17時46分││││││桃園縣龜山││││││鄉││├──┼───┼─────────┼─────┼─────┤│7│ 陳良安 │SonyEricsson-Z610i│97年5月8日│5,500元││││手機2支│15時14分││││││高雄縣鳳山││││││市││├──┼───┼─────────┼─────┼─────┤│8│ 陳慈美 │SONY-T200相機│97年5月8日│7,620元│││││13時0分││││││台南市││├──┼───┼─────────┼─────┼─────┤│9│ 魏宏凱 │SonyEricsson-W810i│97年5月8日│2,500元││││手機│16時59分││││││臺中縣大里││││││市分││├──┼───┼─────────┼─────┼─────┤│10│ 黃琬茹 │AppleMacbook13.1│97年5月9日│1萬8,000元││││吋筆記型電腦│15時34分││││││臺中市││├──┼───┼─────────┼─────┼─────┤│11│ 陳志掌 │SonyEricsson-W810i│97年5月9日│2,820元││││手機│16時許││││││嘉義縣 朴子 ││││││市││├──┼───┼─────────┼─────┼─────┤│12│ 康介瑋 │ASUS 華碩 W5 珍珠 白筆│97年5月8日│1萬500元││││記型電腦│15時48分││││││彰化市││├──┼───┼─────────┼─────┼─────┤│13│ 季明華 │SonyEricsson-W580I│97年5月9日│5,500元││││手機│12時29分││││││屏東市││├──┼───┼─────────┼─────┼─────┤│14│ 戴嘉宏 │SonyEricsson-Z610I│97年5月9日│3,200元││││手機│10時42分││││││台北縣三重││││││市││├──┼───┼─────────┼─────┼─────┤│15│ 龍少鵬 │AppleMacbook13.1│97年5月9日│1萬7,000元││││吋筆記型電腦│18時11分││││││臺北市中山│││○○○區○○路二││││││段306號││├──┼───┼─────────┼─────┼─────┤│16│ 曾蓓瑜 │SonyEricsson-Z610I│97年5月9日│3,120元││││手機│9時30分││││││高雄市左營││││││區││├──┼───┼─────────┼─────┼─────┤│17│ 蔡昀達 │數位相機│97年5月9日│7,015元│││││13時5分││││││高雄縣大樹││││││鄉││├──┼───┼─────────┼─────┼─────┤│18│ 黃松森 │手機│97年5月8日│5,200元│││││14時2分││││││高雄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