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0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10月17日起至131年10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⑴2,000,000元、⑵700,000元共二筆借款,借款期限及利息約定如附表二所載,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2月24日、95年11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487,06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2件、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1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一:
┌──────────────────────────────────────────────────────────────┐│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18│建│││92.74│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宜蘭縣礁│礁溪鄉開│住家用、│1層44.│2層43.│3層39.│││126.99│陽台│9.03││全部│││○○○鄉○○○○○段18│3層鋼筋│25│52│22││││平台│4.73│││││││路1段302│地號│混凝土造│││││││突出物│13.89│││││││巷32號││││││││││││││└─┴──┴────┴────┴────┴───┴───┴───┴───┴───┴───┴────┴───┴──┴──┴───┘附表二:各筆借款內容┌──┬──────────┬────┬─────┬────────────────────────┐│編號│借款金額(新台幣)│借款日│到期日│利息約定│├──┼──────────┼────┼─────┼────────────────────────┤│1│2,000,000元│91.10.24│111.10.24│貸款利率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再││││││減政府補貼利率0.425%計算,其後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2│700,000元│91.10.24│111.10.24│按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前二年2.15%加碼年息2.75%││││││第三年起加碼年息4.5%,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依前述所列方式約定時,以年利率││││││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