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林春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中鋼公司辦理掛失,嗣經聲請本院以10
6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6年9月2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之報紙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9日106中鋼股字第1716號函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D00654│股票│1│10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76481│股票│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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