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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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智字第7號原告富揚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卿祥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僅概略記載「蝦皮CPS賣家」,另聲請本院發文查明;然未陳明函詢之對象及函詢之內容,故須補正。又原告固已提出起訴狀繕本,然漏未一併提供附屬文件(即證物照片),亦需補正。再者,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立刻將所有非經原告同意之原告公司圖片下架並停止販售,且賠償原告損失(商業損害、價格競爭及不得販售品項)共300品項」,然未特定被告應給付之賠償金數額為何(例如: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並於事實及理由欄說明此1萬元係如何計算而得),且未於事實及理由欄具體說明其為上述請求之法律依據、訴訟標的(例如:著作權法第某條之規定)。此外,原告提出之被告網站照片及原告公司圖片各僅有5份,亦與原告所稱「300品項」之數量有間。從而,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不適於強制執行,且難謂具體特定,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原告為調查被告人別資料所聲請函詢之公司名稱、公司地址,暨聲請函詢之問題內容。
二、提出起訴狀附屬文件之繕本。
三、具體特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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