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6號原告 邵志賢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俊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次按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故本件經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並經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應由原告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