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1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10月9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巷○號2樓住處,無故輸入告訴人乙○○之帳號及密碼,連結至億泰利多媒體公司所維護之「天上碑」線上網路遊戲內,以變更電磁紀錄之方式,竊取告訴人上開帳號代表虛擬角色「真龍遊天」所擁有之「血龍劍(1+30)」、「紅玉輪鉀(1+7)」、「短劍(1+30)」及「雙龍斗篷(1+8)」等虛擬寶物,並於線上以己有之虛擬角色「御劍天翔」接收上開物件,以此方式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6年4月27日本院訊問時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為據,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改通常程序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