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雅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退票理由單到院。(TMA0000000)
二、查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之發票人 陳明 鳳,非公司,請陳明正確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