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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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玟君趙股上訴人即被告羅勝議(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10月30日109年度審簡字第55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3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認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審認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羅勝議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被告業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簡上卷第83頁)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