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 羅林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