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8號原告 盧麒棋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均具狀希望再行調解,並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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