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556號債權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江碩平 人債務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碩平給付新台幣壹億零貳佰玖拾參萬零
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編│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號││││├─┼───────┼──────────────┼─────┤│1│216,782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548,355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3│860,263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4│929,55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5│209,67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6│52,987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571,828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8│269,273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9│638,30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66,966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附表二│├─┬───────┬──────────────┬─────┤│編│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號││││├─┼───────┼──────────────┼─────┤│1│61,0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36,930,865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3│5,0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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