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5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雅慧 債務人歐王烏綢債務人 歐建宏
一、債務人歐王烏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歐王烏綢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歐建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日止)│├──┼─────┼───────┼───────┼──────────┤│001│503,281元│民國107年10月│其逾期在六個月│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21日起至清償日│以內者,按年息│民國108年4月21日止,││││止│百分之一點九九│,按年息百分之1.995%│││││五,逾期超過六│之百分之十,自民國│││││個月者,按年息│108年4月22日起至民國│││││百分之五點八九│108年5月21日者,按年│││││計算之利息。│息百分之5.89%之百分││││││之十,另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9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979,026元│107年10月21日│2.45%│自107年11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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