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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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尤漾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蘇富基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部均須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上開不動產最新之市場交易價格證明(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價格報告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房屋仲介公司估價單,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現值之資料文件,但不包括難以反應現實行情之稅捐機關稅籍證明書、課稅通知或納稅單據等),據以查報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價格。
三、原告如欲委任 施正祐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及說明與原告間有何身分關係(稱謂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馨萱附表:
編號種類名稱備註1臺中市○○區○○○街00號2樓地號原告應具狀陳報編號1之不動產為土地或建物,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載明地號或建號。並提出更正後該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原告應具狀陳報編號2之地號究為「惠來曆段」或「惠來段」,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3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5建物臺中市○○區○○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