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3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加計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參佰元,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收陸佰元,延滯六個月以上者,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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