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傳拘無獲,未能代為執行,且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此有送達回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一份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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