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本訴部分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反訴部分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餘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