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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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陳瑩禎 被告 葉國恩 上列被告葉國恩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