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非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非抗字第99號再抗告人 張寶玉
潘信宏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農會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司拍字第1192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對原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乃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即非合法,且不因原裁定正本就此部分誤載為得再抗告而受影響。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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