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江慧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語軒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