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林添進 律師
即 徐連波 之法定繼承人 徐明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本院民國87年8月20日桃院華民執五字第557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證)表彰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38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並不得持系爭債證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提出債權計算書,主張債權金額為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5,069,021元,原告本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69,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