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請人 薛天福 代理人 薛霞妗 相對人 林順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嗣因故於民國94年6月2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05)融民初字第444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書,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444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惟聲請人聲請認可之上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444號民事判決,前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裁定認可在案乙節,有本院104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重複為本件聲請認可,自不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