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黃柏菁 原告 黃炳翔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被告工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璇 被告明順電氣工程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耀德 債務人長易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林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除准予訴訟救助外,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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