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碧珠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罹患雙極性情感異常、鬱型、重度伴有精神性行為長期創傷後壓力疾患等疾病無法工作,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清算相關費用等情,業據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民國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北市新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存款證明、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依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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