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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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 賴盈萱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自民國102年1月2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鑫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通公司)之在職證明及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11頁、第118頁)附卷可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46元,總清償金額為435,312元,清償成數為31.0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僅
有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淨值約3,324元,別無其他資產,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卷第22頁、第147頁)存卷可考。是債務人願將上開基金淨值於更生方案第1期起至第72期止,每期增加清償46元,合計3,312元,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46,030元,扣除必要支出542,016元後,餘額為204,
01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35,312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鑫通公司,每月薪資23,800元(含本薪22,8
00元及全勤獎金1,000元),保障底薪13個月,即有1個月年終獎金,此有鑫通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及102年12月份員工薪資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頁、第118頁)。而債務人願將1個月年終獎金22,800元納入每月平均薪資計算,即每月平均薪資增加1,900元(計算式:22,800÷12=1,900),合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平均薪資為25,70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㈢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每月必要支出19,133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411元、健保費1,062元及1名未成年子女呂○○(00年00月生)扶養費3,0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4,660元,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呂○○扶養費3,000元,遠低於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年2月6日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名下基金淨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476,148元【計算式:3,324+(25,700-19,133)×72=476,148】,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435,312元,已逾上開餘額十分之九(計算式:476,148×9/10=428,533),足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4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402,720元(依本院102年4月9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435,312元││5.總清償比例:31.0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5,533│1,661│├──┼──────────────┼─────┼────────┤│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911│293│├──┼──────────────┼─────┼────────┤│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9,098│1,117│├──┼──────────────┼─────┼────────┤│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836│370│├──┼──────────────┼─────┼────────┤│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04,342│2,605│├──┼──────────────┼─────┼────────┤││合計│1,402,720│6,046│├──┴──────────────┴─────┴────────┤│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