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3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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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3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3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春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所附100元匯票,金額及法院名稱均有錯誤,待退還)。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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