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聖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聖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聖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日,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
,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4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亦有該案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之情況,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本案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名定應執行之刑,係對受刑人有利之事項,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更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之總合,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之拘役120日與附表編號5所示拘役55日之總和(即拘役175日),且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拘役之應執行刑時不得逾120日之法定界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拘役60日,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拘役60日)以上,及定拘役之應執行刑上限(拘役120日)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其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行為動機等情大致相同,均具相當之責任非難性,兼衡受刑人違反法秩序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屬得易科
罰金之類型,牽涉案件情節單純,且本案因受前述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法定上限之拘束,而不得作成較前裁定更不利於被告之結果,本案可資裁量之範圍尚屬有限,衡量受刑人權益之保障、國家刑罰權之實踐及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本院認顯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8日110年3月9日110年3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821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11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2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50號110年度簡字第2110號110年度簡字第2520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30日110年8月5日110年10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50號110年度簡字第2110號110年度簡字第25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25日110年9月8日111年3月17日備註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12日110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37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972號111年度簡字第358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1年7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972號111年度簡字第3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1日111年8月17日備註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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