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佳容 即 江淑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慧敏 律師即 李福清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李福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