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
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現金卡請求之本金依據民法第207條第2項「商業上另有習慣」及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每月月底結算乙次並計入立約人尚未清償本金之金額」約定計算,現金卡請求之違約金依據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約定計算。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1%│││53799││月7日起│││││元│││││├──┼───┼─────┼──────┼──────┼───────┤│2│新臺幣│丙○○│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7%│││18684││月1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799││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丙○○│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8684││月13日起││40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