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1
6、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加重強盜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且曾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子謙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