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