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淨重一.三五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相對人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一.三五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五五三四三號檢驗通知書可稽,為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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