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863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