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妙